東莞市鞋機商會第四屆理事會和監事會選舉辦法
2012-11-12 信息來源: 廣東省鞋機協會
第一條 根據《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》及有關規定,結合本會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會共有會員80名,本屆理事會設立理事 25名(含會長1名、常務副會長 3 名、副會長 11 名,理事10名),監事會設監事3名(含監事長1名,監事2名)。
第三條 本會會員不分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職業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財產狀況,都有本會的選舉和被選舉權。
第四條 本會每一選舉人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。
第五條 本會的選舉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下進行。
第六條 本會進行組織機構選舉工作由理事會主持,監票人、計票人、唱票人由理事會提名,參加選舉的人員多數通過。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、計票人、唱票人。
第七條 每次選舉時,有選舉權的會員或理事須有2/3以上參加投票,選舉方可進行。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長和監事候選人需獲得全體會員單位過半數的同意,才能當選。獲得半數以上票數的候選人超過規定名額的,得票多的當選。
第八條 本會理事會實行差額選舉,擬從 27位理事候選人名單中選舉 25 位理事成員。
第九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,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,設立常務理事會。
第十條 本會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可實行差額或等額選舉,候選人由會員單位推薦或自薦產生,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同時也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成員,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。
第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采取聘任制,由理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。
本會設監事3名(含監事長1名,監事2名),由理事會推薦或會員單位自薦候選人3名,由會員大會投票表決產生。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、監事。
第十二條 本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。
第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會員,經理事會同意,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有選舉權的會員代為投票,每一會員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,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理事會理事,經理事會同意,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有選舉權的理事代為投票,每一理事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。
第十四條 選舉人對于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(標記符號為:“√”),可以投不贊成票(標記符號為:“×”),可以另選其他任何會員,也可以棄權。
第十五條 獲得當選票數的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,以得票數列前者當選。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,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,以得票多的當選。
第十六條 獲得當選票數的候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,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,另行選舉時,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,按照差額選舉的規定,確定候選人名單。如果只選一人,候選人應為二人,依次類推。
第十七條 投票結束后,當場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,作出記錄,并由監票人、計票人簽字確認,并當場宣布。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,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;等于或者小于投票人數的有效。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,多于規定應選人的作廢,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。
第十八條 計票結束后,當場向大會報告投票結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