眾說新勞動法
2008-01-10 信息來源: 步云天地-環球國際商貿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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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動合同法》2008年1月1日實施,社會上圍繞規避新法的爭議也將暫告段落,這部新法有關勞資關系的規定,卻已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熱門話題。 長期以來,由于勞動力市場的相對過剩,勞方與資方缺乏平等對話的籌碼,《勞動合同法》對作為弱勢群體的勞方實行傾斜保護,引起一些用工單位的不安。 為此,本期《政情民意中間站》圍繞新勞動法是不是“洪水猛獸”、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鐵飯碗、簽訂合同能否拒絕參加社保,以及貫徹新法是考驗還是挑戰等問題,請有關專家結合溫州實際進行剖析。 有法可依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 “《勞動合同法》馬上要實施了,你有哪些對策?”前不久,一位在江蘇辦企業的朋友這樣問朱立科。最后,朋友憂心忡忡地說:“搞來搞去,估計企業就不能做了。” 朱立科是我市一鳴牛奶公司總經理,他覺得這位朋友的想法有些杞人憂天。不過,有著類似想法的人并非少數。近段時間,他經常聽到社會上的一些傳聞,比如新法實施后“會抬高溫州企業的運營成本”、“可能造成對勞動者的過度保護,容易滋生新的大鍋飯”、“挫傷企業用人靈活性”等等。 更有甚者,全國各地不少企業居然采取各種歪門對策,比如勸說辭退、逆向派遣、大量裁員等等,溫州也曾出現了某企業突擊裁員600人的案例。總之,不少企業主把新勞動法視為“洪水猛獸”。 “這種擔心一定要盡快予以消除。”朱立科認為,多年來,勞動者在企業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,現在這部新勞動法一下子把勞動者提升到一個很高的高度,這可能是許多企業主感到一時難以適應的主要原因。 事實的確如此。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,當前勞動關系中存在著資強勞弱的現象,《勞動合同法》就像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、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一樣,對弱勢群體實行傾斜保護,以達到公平的目的。 “但《勞動合同法》也有很多內容,強調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,比如勞動者解除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等等,只不過更側重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。”市政協委員、浙江平宇律師事務所律師戴北平認為,企業只要依法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,就不會有額外的負擔。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徐群認為,新法實施帶來的市場競爭規則改變,對所有企業來講都是平等的。在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中,如果企業還是單純依靠廉價勞動力作為競爭手段,不注重提高勞動生產效率,不注重創新,在未來市場競爭中被淘汰,這是必然的結局。 “新勞動法怎么會是洪水猛獸呢?”我市一些企業主認為,溫州前幾年鬧民工荒,實際上與少數企業克扣、拖欠工資,無故開除工人有著很大的關系,現在正好可以利用這個機會,促使企業更加規范用工行為。 新勞動法規范用工行為 “我們每個出來打工的人,都希望有一個穩定的工作環境,但老板大都不與我們簽合同。現在有了這方面的規定,我感到心里比較踏實。”江西籍新溫州人小胡如是說。 目前,我市勞動力市場存在著兩大主要問題,一是企業與員工沒簽訂勞動合同,二是勞動合同短期化。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計,全市勞資雙方合同平均簽訂率不足50%,其中中小非公企業不足20%,有些個體經濟組織則基本不簽訂。 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勞資雙方必須強化簽定勞動合同,以及強化“無固定期限合同”。我市少數企業家對此比較感冒,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其實就是“鐵飯碗”,或者等同于“除法定條件以外的終身雇傭”。 戴北平認為這是一種誤讀。他說,《勞動合同法》有兩個基本理念,一是保障勞動力的充分流動;二是保證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。雖然《勞動合同法》在勞動合同的訂立上強化了無固定期限合同,但在解除上與《勞動法》相比做了適當的放寬調整。 比如經濟裁員,除了企業破產或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,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,企業轉產、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發生調整,都可以裁員。另外,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”時也可以裁員。這怎么會是“鐵飯碗”或是“終身雇傭”呢? 我市有近300萬新溫州人,大多數都是勞動者。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勞動者有擇業自由,但必須履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程序。徐群說,我國的國情總體上是勞動力供大于求,所以勞動者應該珍惜自己的勞動崗位,不要輕易辭職,企業要依法善待員工,提高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屬感。新溫州人只有樂業,才能安居,然后實現新老溫州人的和諧共融。 “企業跟員工的關系應該是越長久越好。”朱立科說,從企業的發展角度來講,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,更需要熟練的員工,然后每年不斷地予以培訓,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力。從這個意義上來看,無固定期限合同何嘗不是一件好事? 日前,我市某企業為貫徹《勞動合同法》做了一次調查,結果發現有很多員工表示不愿意繳納社保費。他們稱,一個月繳100多元,然后等退休的時候去領,時間太漫長了,如果真的要強制,只能選擇在一家企業干到老。 問其原因,有的說,如果跳槽了錢到哪里去拿?有的說,如果在溫州干了幾年再去別的地方,不知道手續好不好轉移?還有的說,參保幾年后,如果中途回鄉不參保,前面繳的費不就白搭啦?所以寧愿不參保,每月工資中多領取100多元。 這讓該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經理感到很困惑,因為員工參加社保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必定條款,但員工如果確實不肯參加社保,企業就會陷入違法的境地。 有人認為,目前社保費一般都是企業代扣代繳,企業既有權利也有義務。員工一旦簽訂勞動合同,企業從中予以扣繳就行了,不存在愿不愿意參保的問題。但朱立科表示,理論上是這樣講,可實際操作起來挺棘手,如果員工確實不肯怎么辦? 對此,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葉興建解釋,員工個人繳納的社保費,實際上已全部存入他的個人賬戶。如果員工離開溫州,轉入地可以承轉的,就能全部轉入;如果轉不進去,款項可以領取。國務院2006年5號文件已經明確要求,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,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,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。 “如果中途因故沒參加社會養老保險,也不會影響今后的參保,因為繳費的年限是累計計算的。”葉興建說,“到達退休年齡的時候,只要繳納的時間加起來,達到規定的年限,就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了。所以,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,不要拒絕參加社保。” 簽訂合同不得拒絕參加社保 貫徹新法是一場考驗 新勞動法實施后,如果溫州堅決貫徹實施或者說做得好,而其他地方并非如此,溫州的企業會不會喪失某些方面的優勢呢? 朱立科認為,除了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外,這是對我市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個“挑戰”。如果貫徹實施得好,對溫州產業的整體員工素質能起到提升作用,否則民工荒可能會越來越嚴重。 “貫徹實施新勞動法不是挑戰而是一種考驗。”徐群表示,對政府而言,考驗的是能不能切實轉變觀念,摒棄一些不合時宜的政策,包括一些執法習慣,能不能加大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;對用人單位而言,考驗的是企業的人道精神,包括平等觀念和社會責任感;對勞動者來說,考驗的是能不能珍惜勞動崗位,能不能誠實勞動,包括濫用勞動者的權益。 葉興建表示,這種擔憂實際上沒有必要。一部新法律的實施,意味著一個游戲規則的改變。長期以來的低勞動力成本其實是一種不正常現象,產生的后果是競相壓價外貿出口產品,從而導致國內產品在國際市場上處處遭受反傾銷。在國際貿易中,有些反傾銷的內容,就是把勞工標準和貿易進行掛鉤的。 “當然,法律和政策層面不能解決勞資關系的所有問題。”戴北平強調,《勞動合同法》雖然在平衡勞資關系上作了不少努力,但法律并不能對企業內部的用人、管人機制管得太具體、太細致。否則,企業將無法運用市場規則提升競爭力,勞資關系也會僵化失去活力。他戲稱:“希望勞資糾紛不要成為律師業新的經濟增長點。” [相關鏈接] 《勞動合同法》十大亮點 1、擴大了適用范圍。除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中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,和事業單位中適用聘用制的人員外,其他所有單位用工都適用于《勞動合同法》。 2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,有如實互相告知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的義務。 3、逾期不簽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,將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督權直接交給勞動者。 4、同一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只能被“試用”一次,哪怕崗位調整也只能被“試用”一次。 5、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并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做了詳細的規定。 6、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,而是要經過民主的程序。 7、勞動者如果違反與用人單位的服務期約定,需要支付違約金,但違約金有上限,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。 8、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,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社保費,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。而且,用人單位需支付相應經濟補償。 9、向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設置封頂條件。 10、合同到期終止,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,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。 |